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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法律责任研讨会

文章出处:http://www.ifyousmell.com 作者:千龙网 人气: 发表时间:2009年10月04日

[文章内容简介]:消费卡法律责任研讨会

新型消费形式有好多种,这次主要是谈消费卡的事情。首先说,消费卡现在非常普遍了,一个人有几十个消费卡都不奇怪,很多消费卡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方便。我们吃饭都用卡,非常方便,在食堂里买馒头鸡蛋都刷卡,非常方便。坐地铁、坐公共汽车,都有各种各样的卡。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而且也是适应当今的需要。

  但是这种消费卡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刚才曹处长和朗主任都做了介绍。我觉得这里的问题,一个人跑了,服务变味了,卡里剩了一笔钱,主要这么三个事情。咱们北京消协的通讯大家都看过,消费警示。美容店撤店了,房秘书长给我介绍的擦皮鞋的,擦了两次找不着了。第二个情况是开始美容店理发不错,第一次值二百,第二次理就值一百元了,第三次就值二十了,越理速度越快,糊弄事。第三个情况是剩了钱,比如说健身卡,中消协的主任说,他的卡一次都没有去,就过期了。

  刚才两位处长和主任都提到了消费卡,我觉得这个性质是预付款加格式合同。针对这几个问题,怎么来做这个事情?还是说离不开他的法律性质?预付费加格式合同?应该说消费卡有很多是不错的,比如说买电,银行里很多都是刷卡,药店买药还有优惠。煤水电是平个自己的信用,国有企业,这没有问题。朗主任讲,这是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卡的事情。这又想起来咱们的合同机要不要管合同?制定反不正当?最主要是合同法。合同法的时候就有一个观点,通常不要管合同,工商局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而且在这么多的观点下,合同法长时间把经济合同法的条款去掉,写不上去。我们大连工商局的同志开一个研讨会研究这个事情。当时法律工作委员会的郭主任和我讲,你到大连研究合同问题,工商要不要管合同,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郭主任和我讲,越是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合同的管理,不是去掉合同的管理,放任自流,那只是资本主义初期。后来合同法律写到欺诈,要查处这个事情。跑了还不是欺诈吗?等他跑了,又没有抓人的手段,得防患于未然,要防止他跑。刚才北京消协的同志也提到,在这里是针对这个问题,针对他跑了的问题,能不能研究要进行管理,一个是对于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不是评自己的信用,一个是发消费卡,给他一个准入门槛,然后是要交保证金,不是说让他交保证金就完全是干涉合同自由,工商局不能管,我觉得这里应该防止它欺诈,就是要事情落在前面,你跑了之后,这笔钱,咱们好多建筑部门也都是有这种管理的制度。

  第二个问题,服务越来越差,弄一个卡能写几个字?消费卡里就一个,那是一个格式合同,但是内容特别欠缺。你说让消费者自己在定个书面合同,很难做到。怎么擦得又黑又亮,太难了。不是说两个人借了钱都要管,对于不特定的消费者,我们怎么管?我们应该摸索这个方面的事情,这要搞一个消费格式的备案制,这个种类太多了,一个人多少个卡。公共汽车不用你备案,有人管着。就是比较小的游击队们做的事情,有示范合同更好,大量的就是备案,备案的时候,要审查格式合同,你写清楚没有。就那么一个小卡,不可能给他很多的条款写上去。告示也很难做到这一点,你要有卡的格式合同备案,发生了纠纷,你要拿着这个备案的你的格式合同来处理这种纠纷。你来备案中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我及时的给你纠正,省得消费者保护法讲的无效合同的格式条款,我还是落在前面,防止纠纷于未然。

  第三是剩钱的事情,还是说它是一个格式合同问题。这里剩的钱的问题,确实想起来,这个事情是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大家群策群力的研究,剩的钱怎么办?中消协评了点评格式合同,媒体上都是评了对中消协有非常高的荣誉,但是这不是中消协先做的点评格式合同问题。点评格式合同创造在中国最早做出来的是张明秘书长,他在中消协点评电话卡格式合同好多年,点自来水还是煤气,向北京消协投诉之后的格式条款,谁家看自来水供水供电的合同?凡是我是不看,有人看了就给他投诉,发现了很多不公平的东西。提出来以后,和那些垄断企业较劲。涉及到自来水集团,消协是副处单位,你还和我们谈这个事情?后来人家真理在握,把不公平东西都改掉了。中消协点评格式合同也点评了一大堆。我记得有一个电话卡过期作废的字小了,也是一个专家研讨会,当时提出来,你点评字小了,老百姓看不清楚,没有意义。要点评你就点评,凭什么过期作废。旁边有一个杨法官,我问他,这样的官司能不能判消费者胜诉?杨法官说就判消费者胜诉。这和电信部门开了多次会,电信部门电话卡不退钱是国际惯例,开了若干次会,信息产业部还是管电信的部门发了一个通知,应该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对剩余的钱妥善处理,或者退还或者延长,不能让消费者剩下的钱作废了,你这作废相当于没收。没收老百姓的钱必须有法律规定,怎么说过期了就是你的了?还有游泳卡,不游了过期就没收了?我就向杨主任汇报,他们说这些部门不学好,怎么不退给消费者。这些事情到今天还没有解决。福建那场官司中217元钱退还给了消费者,现在大量剩下的钱就被发卡的部门没收了,这个事情是对消费者权益非常严重的一种侵害。他里面的内容非常的不清楚,消费者不是一个特别的条款,或者因为种种原因就是没有消费完,里面没有做任何的补救措施,就是归他了,卡作废了。这个事情我认为就是一个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按照消费者权益法是无效的。

  针对这三种情况,我建议针对他跑了,要有一定的资质,设发消费者门槛的行政的规定,第二交保证金,针对服务卡一次不如一次,一年不如一年的情况,采取备案制,对于没收消费者卡里钱的情况应该宣告其无效。这几个情况从多方面对于这个问题,也希望针对合同法原则的规定,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应该针对欺诈的事情,围绕这一点,按照合同法管合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格式合同,不断的摸索,维护我们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最后,我想特别说,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一直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主任的率领下研究各种各样的问题,前几天有一个报道,合力撬动12点结帐。之前在延庆、密云搞试点,张明秘书长说“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合力撬动了12点结帐。我们针对新型消费形式研究消费卡的问题。希望人大的研究中心和我们这几家单位不断的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走在社会的前列,站在时代的最前列,站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前列,针对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的探讨,找出好的解决办法,为和谐社会做奉献。

本文关键词:消费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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